来源时间为:2020-05-09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1.加强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16年3月,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娄底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对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做出了详细规范。市长杨懿文于2019年12月4日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市委副书记、市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华学健于2019年12月18日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两次会议都专题研究了《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了会议纪要,更加明确了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的重要性。
2.本《细则》是依据《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娄底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9]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45号)的基础上起草的。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严重不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很难落实,滞后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又严重阻碍我市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因此,制定本《细则》,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统一规划,依法预留和保护教育用地,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迫在眉睫。
3.本《细则》是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兄弟市州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先后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同志前往湘潭、益阳市学习兄弟市州的经验。同时,文稿的起草参考了湘潭、益阳市等9个地州市及本市新化县的做法。
4.本《细则》是在听取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5.本《细则》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政策依据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释义》《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等。
三、出台目的
《细则》的出台将从体制机制上缓解城市扩容带来的学位不足问题,将大力促进娄底教育事业均衡健康发展。《细则》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新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建问题;二是解决中心城区不达配建标准或不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小区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的问题;三是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设计、用地保障、建设管理和移交的问题。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三条。
1.责任主体。《细则》规定了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市经开区管委会为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实施主体,负责各自区域内住宅开发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和配套建设资金的收取工作。(第一条)
2.规划建设。一是明确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任务。达到配建标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主动承担或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教育设施资金;二是明确配建方式。配建方式为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与政府统筹建设两种方式。三是配建程序。开发建设单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需与娄星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娄底经开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建合同,配建合同应明确标准要求、建设规模、建设资金、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第二条至第五条)
3.移交管理。《细则》规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等。(第六条)
4.交纳配建资金及使用。《细则》规定达不到配建标准或受教育规划布局限制的住宅开发项目,必须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配建教育设施资金按住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标准为201.3元/平方米:学期教育40元/平方米、义务教育阶段130.5元/平方米、普通高中(职业高中)30.8元/平方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第八条至第九条)
5.责任追究。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依法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全额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6.实施对象。自《细则》施形之日起,在建、待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原则上应按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或交纳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资金。(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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